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寿县二中教职工管理措施

浏览次数:作者:安徽寿县二中   发布时间:2022-12-16

 

    为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,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,根据《教育法》、《教师法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校教职工管理措施。

    一、教职工工作制度

    第一条  教师必须按课表规定按时上课,准时参加教研活动,准时参加教职工大会、政治学习及其他按通知规定应该出席的会议和活动。切实遵守《师德规范》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;班主任必须坚持全方位管理,全面处理班级事务;职员、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。

    第二条  教职工因事、因病请假,必须事先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,经批准后方可离岗,否则视为旷工旷课。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的,事后应说明情况,补办请假手续。如无正当理由,仍按旷工旷课处理。

    第三条  教师不得擅自调课,如因工作或其它原因,需要调课的,须经教导处安排,否则以旷课处理。

    第四条  教师上课必须准备好教案(纸质教案或电子教案),按《教学工作常规》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布置作业,要注意教态、仪容、仪表、着装大方,不染发、不佩带饰物,一般不在课堂上坐着。在学生面前不吸烟;夏天不准穿背心、超短裙、拖鞋进教室、办公室。

    第五条  教师必须按规定上好辅导课,按时上交教学计划、成绩统计、工作总结及学校要求的其他材料。认真制卷、监考、阅卷、统计、分析。学期结束接受学生测评及学校考评。上课不会客,必须关闭通讯工具。

    第六条  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制,行管、教辅、后勤、保卫人员实行刚性坐班制。非教学人员,实行签到制,不得擅自离岗。上班时间不得干私事,不得借助媒体打牌、上网聊天,不得脱岗。

    第七条  因公需外出,须经分管领导同意,并说明去向、返程时间,提前安排工作。

    第八条  教职工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。因拖拉积压的工作任务,在工作时间外突击者一律不作加班处理,不发加班费,贻误工作视为失职或教学事故。

    第九条  实行双向考勤制、领导查岗制,准确记录职工上课上班情况;实行领导教师执勤护校制度,挂牌上岗,维护校内教学秩序、治安秩序,处理报告有关事宜。

    第十条  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、完善结构工资制、教师全员聘任制、非教学人员岗位聘任制,激活用人机制。

    二、管理执行措施

    对于缺勤、脱岗、旷工、旷课、违规、违纪的教职工给于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。具体执行措施是:

    第一条  请假制度

    1.凡生病、有事均要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(不得电话请假、口头请假)。1-3(含3天)由处室负责人批准;4-6天(含4天)由分管校长批准,一个月之内学校批准,一个月以上由教育局批准。凡不请假者均视为旷课或旷工。

    2.病假期间不发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,超过两天不享受满勤奖。

    3.事假实缺实扣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,不享受满勤奖。

    4.政治学习、业务学习每次分别按1个标准课时计发津贴。

    5.丧假三天,不扣课时津贴及满勤奖,婚假、产假按文办理。

    第二条  考勤制度

    1.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制,逐节考勤,教辅人员和行管人员实行刚性坐班制,每天上下午在规定时间内实行签到,工作期间不定时查岗,学校安排专人负责,分周统计、公布,汇总存档。政治、业务学习和监考等活动一并纳入考勤范围。

    2.考勤与午餐补助、岗位津贴、满勤奖挂钩(满勤奖视财力一年一定)。

    3.旷工旷课。按比例扣除课时津贴及岗位津贴,不享受满勤奖,连续旷课、旷工一周,经教育不改者,视为自动离岗,上报教育局。停发当月工资,并取消各类评优晋职资格。情节严重的,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,予以待岗或解聘。

    4.离职进修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。

    5.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,一经查实扣除该课课时津贴及满勤奖。非教学人员脱岗,一经查实扣除全部岗位津贴及满勤奖。

    第三条  学籍管理制度

    1.执行省厅有关规定,学籍管理权归教导处.

    2.未经教导处批准,任何人不得私自安插学生进班学习或收借读生。

3.未经授权,任何人不得向学生私自收取任何费用,擅自收取拒不退还者,造成后果,责任自负。

4.教导处每学期开学后由总务处配合进行一次学籍清理,及时注销退学学籍,发现问题,严肃查处。

    第四条  特殊情况需加班,须填写加班申报单,经分管校长同意,每半天30元,不安排工作餐。

    第五条  损坏公物(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失),必须照价赔偿。

    第六条  教职工及住校家属,必须讲文明、讲礼貌、讲道德、讲人格,遇事协商解决或向上级反映,不得吵闹。对干扰正常工作秩序、生活秩序而又不听劝告者给予经济处罚。

    第七条  禁止各种形式的赌博,禁止外出兼课办班。此类情况经举报查实教育不改者,除给予经济处罚外,取消评优晋职资格。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。

    第八条 禁止在校园内摆设摊点,或以其它方式开展以学生为对象的营利活动,不听劝告者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,并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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